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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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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本计划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分支机构分布在山东省。本产品全国均可投保,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地区,保险公司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客户从盛世创富保险经纪购买,后续的理赔事务及变更事务均可由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协助您办理。
2.本保险适用人群:投保年龄出生30天-60周岁。
3. 本保险每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4. 本保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后次日起第四日零时生效,保险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5. 本产品“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日。
6.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7. 本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8. 如您选择投保,表示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
9.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0. 本保险目前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如您需要电子发票,请拨打客服电话。
11. 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且医疗费用不承保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治疗。
12. 被保险人失聪、肢体缺损,患有或曾经患有精神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脑出血、脑梗塞、冠心病、癫痫不能投保本产品,出现理赔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3. 本产品不承保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4.本产品中的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
15. 本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100%进行赔付。
16. 本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保险,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100%进行赔付。
17. 本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保险,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在社会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可报销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部分,免赔额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100%进行赔付。
18. 本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可以(无论是否已获得)从其它医疗保险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可以获得补偿的费用向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19. 本保险职业限制为1-3类职业,具体请参照《职业分类表》。被保险人职业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表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0.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一)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21.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责任免除(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22.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八)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九)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23. 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二)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附加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等待期(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90日为限)之内罹患疾病;
(三)被保险人罹患任何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捐献或售卖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及康复;
(五)属于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但“疾病”不受此限制。
24. 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免除(二):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超出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费用;
(三)被保险人矫形、整容、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5. 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免除(三):对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二)未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三)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26. 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版)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7.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咨询。
28. 投保人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下所有内容:
(1)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了本次投保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待期、犹豫期、续保、解除合同规定及相关金额。本人确认所投保的产品及选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适合本人;
(2) 本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次投保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若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你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人同意你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险单为准,一切与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相违背的说明或解释均属无效;
(4)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 本人同意你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或向本人销售你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使用本人信息;同时同意你公司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为本人提供客户服务、推荐产品或用于公益目的。你公司及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对本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 本人确认投保时填写的银行及账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投保人保证账户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如因当期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导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甶投保人承担。
(7) 本人已知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山东有分支机构,对于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情况。
29.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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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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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服务
本产品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以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1888-810协助办理,亦可通过中路财产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理赔。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尽快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我们受理报案后会提示您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必要时我们将安排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2、您按保险合同约定收集出险所涉及的资料,可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或联系保单的代理人为您提示索赔相关注意。
3、您可直接到我公司客服柜面进行索赔申请,或委托代理人代办。
4、我们受理案件后会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可能会联系您补充必要的理赔资料。
5、案件处理完毕后,我们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您。
索赔所需资料
①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③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④医疗证明材料:指医疗和相关部门对患者疾病、治疗过程、伤残程度及其结果的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伤残鉴定书等。
⑤疾病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⑥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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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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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A:投保人关系目前仅限配偶、子女、父母,不开放“其它”关系,投保时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理赔时,理赔人员根据情况,可能要求出示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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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保险人年龄
A:投保年龄需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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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没有社保报销的前提下如何报销?
A:可直接将报销资料寄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直接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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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连续投保是否有等待期?连续投保的条件是?
A:连续投保无等待期。连续投保的条件是同产品在保险公司续保或提前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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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无社保人员也是100元免赔后100%报销么?
A:无社保人员也是100免赔和扣除其他渠道的补偿后,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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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客户发生过理赔还可以续保么?是否需要健康告知?
A:发生意外医疗理赔过的客户续保暂无限制,发生疾病住院医疗理赔过的客户是不支持续保的。续保需要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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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A:投保人关系目前仅限配偶、子女、父母,不开放“其它”关系,投保时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理赔时,理赔人员根据情况,可能要求出示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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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保险人年龄
A:投保年龄需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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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没有社保报销的前提下如何报销?
A:可直接将报销资料寄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直接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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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连续投保是否有等待期?连续投保的条件是?
A:连续投保无等待期。连续投保的条件是同产品在保险公司续保或提前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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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无社保人员也是100元免赔后100%报销么?
A:无社保人员也是100免赔和扣除其他渠道的补偿后,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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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客户发生过理赔还可以续保么?是否需要健康告知?
A:发生意外医疗理赔过的客户续保暂无限制,发生疾病住院医疗理赔过的客户是不支持续保的。续保需要健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