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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新定义即将发布,我该现在买保险吗?

610次 2021-01-12

最新消息,11月2日财联社再发电报:重疾险新规将于本周内由银保监会官网发出。还在纠结是否要在新规正式实施前购买重疾险的朋友,要尽快做出决定啦。

其实大家纠结的点无非是“新规出台后,对消费者是否更有利?”

但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都不同,风险偏好也不同。重疾险新规对消费者而言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不能一概而论。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新规对消费者有什么利弊,什么人群比较适合在新规出台前购买。

想要详细了解重疾险新规与原有重疾险定义规范相比有什么变化,可以再看看学姐之前写的文章。

一、重疾险新规对消费者有利的一面

1、新增3种重疾和3种轻症疾病定义。

重疾险新规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这三种重大疾病,以及“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三种轻症疾病的定义。

这几种疾病其实现在大部分重疾险都有承保,所以不用担心新规正式实施前,保障内容会比新规正式实施后少。

重疾险新规只是对这几种疾病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对消费者而言保险责任更加清晰,从而更加有保障。

2、部分疾病定义更加宽松。

原有的25种重疾定义中只有8种疾病定义是没有改变的,另外有多种疾病定义于原有定义相比,不仅表述得更加清晰了,而且理赔条件也相对宽松了些。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万一不幸罹患了该种疾病,会更加容易达到理赔标准,获得保险金给付。

例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这两种常见高发疾病的定义就宽松了一些。

如上图所示,原脑中风后遗症疾病定义要求的是“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新规只要求达到“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还有原定义对咀嚼吞咽能力的要求是“完全丧失”,而新规只要求“有严重功能障碍”。

综上,如果血糖、血脂、血压目前已有一点异常,但未达到三高的疾病标准,或本身就比较注重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心脑血管类疾病的,可以等新规正式实施后再进行投保,或者加保。

因为,新规只适用于新规实施后的保险合同,对于新规正式实施前就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其他相对而言更宽松一些的疾病,就不在这多说啦,想知道可以私信学姐或者关注【学霸说保险】公众号,留意最新消息。

二、重疾险新规对消费者不利的一面

1、部分常见高发重疾的理赔标准上升

如下图所示,原“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定义只要求“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而新规对此的要求提升为36mmHg。

在静息状态下,成人肺动脉收缩压正常值为18到25mmHg,舒张压正常值为6-10mmHg,平均压为12-16mmHg。这也就是说上述定义中的“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越高,获得理赔难度越大。

2、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按轻症赔付

这次对原有疾病定义的更改,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恶性肿瘤”。虽然,新规的定义比原有定义更加清晰,但是在理赔上,对消费者而言也有不太好的地方。

在重疾定义中,新规把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排除在外,降为我们常说的“轻症保障”。也就是说以后,对于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的赔付比例就没有100%这么多了。

而且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显示,每年因患恶性肿瘤而申请理赔的案件中,甲状腺癌一直位居前列。

3、原位癌被剔除出“恶性肿瘤——轻症”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只要有轻症保障的,在“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一项中几乎都是有承保原位癌的。

而重疾新规将其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日后重疾险产品如果比较良心有承保原位癌,那么就得单独把它列为一项保障,没有单独列出的话,也就是不保的。

再者,由于新规将这种疾病排除在轻症保障之外,日后即使保险公司有承保,很有可能也达不到轻症保障的赔付比例。

4、3种轻症疾病赔付比例受到限制。

重疾险新规除了破天荒地定义了三种轻症,还对这三种轻症的赔付比例进行了限制。

如图所示,对于“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这三种疾病,最高的赔付比例不能高于30%。然而,现在有不少重疾险产品的轻症赔付比例超过了30%,有的轻症首次赔付的比例甚至高达45%。

如百年人寿的康惠保2.0。想了解这款产品的可以看这篇文章:

此外,对于“轻度脑中风后遗症”,目前有些重疾险是将其定义为“中度脑中风后遗症”(如康惠保2.0),属于中症保障范围,其赔付比例为60%基本保额,是新规最高限制的2倍。


综上,如果你比较注重癌症保障以及轻症保障,那么最好就趁新规还没有正式实施购买重疾险。

学姐之前总结过一份目前性价比较高的重疾险产品,有需要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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