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解过重疾险产品的朋友,一定听说过疾病终末期这个责任。一般保障全面的重疾险产品都是自带这项责任或者设置成可附加选项的,那重疾险中的疾病终末期保障究竟有没有意义呢?学姐必须说一句:存在即合理,疾病终末期这个保障其实就是一种临终关怀,只不过相比起重疾险的其它保障责任来说意义并不大:
疾病终末期的解释
疾病终末期的意义
疾病终末期是指在最终诊断书中被保险人处于疾病的终末期,以现在的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疾病终末期需要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测证据。
存活期不上6月,直接了当的说就是离身故很近了,这等于“提早大半年”来给付身亡该付款的钱,被视作是一种临终关怀。
不过,疾病终末期一直都是一个争议条款。当被保险人接到病危通知书以及入住危重病房的时候,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款,但家属需要专科医生开具疾病终末期的最终诊断书。
而在实际生活中,医生会尽全力抢救病人,一般不会给病人下达疾病终末期的最终诊断书。由于疾病终末期的理赔标准是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临床检测证据,所以疾病终末期条款实施过程较难。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超过六个月,保险公司会在原有保额的基础上,减少相应已支付的保额,等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再理赔。理论上,如果专科医生确定被保险人已经无法通过现在的医疗技术缓解病情了,会开具疾病终末期的最终诊断书。实际上,专科医生开具疾病终末期的最终诊断书后,专科医生需要负全责,所以一般不会开具该证明。
如今多数重疾险的条款是把疾病终末期放在重疾责任之外,与身故/全残并列一起的,同时还会和身故/全残一样,加上未成年人理赔的限制。事实上,疾病终末期,是身故责任的提前理赔,可以把它理解就是一次身故理赔。
现在市场上,很多优秀的多次赔付类重疾产品,虽然重疾理赔的次数是多次,从两次到六次不等,但是只要理赔了一次重疾,那么相应的身故责任也就同步终止,全残和疾病终末期也一样是终止了,剩余的只是几次重疾理赔。
但如果有一款多次赔付重疾险,把疾病终末期责任放在重疾责任以内,那么先理赔了重疾,未来达到了疾病终末期状态,依然可以再理赔一个“身故”责任。不过这样的产品市场上有吗?大家可以在这份热门产品对比表中找一找:
虽然到现在为止,真正获得了疾病终末期理赔的案例并不多,但是疾病终末期相当于是对于重疾险有限的疾病列表无限的扩展。
近几年单单各种流感的施虐,致死的新闻都并不罕见,对于这样快速变异、突然袭击的病种,用现有的重疾种类去匹配,也许未来会越来越难匹配。
所以重疾产品中包含疾病终末期的意义在于,当出现患病重至不治的情况下:
1、对于未成年人,可以按保额赔付“身故”而不是返还保费;
2、多次重疾产品,赔付重疾之后,还可以在赔付一次“身故”责任。
所以,在费率以及其他责任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疾病终末期放在重疾责任中的多次重疾产品吧!毕竟当被保人快不行了的时候,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他,还能拿着这笔钱享受完人生最后的日子。
这本来是件好事儿,体现了人文关怀嘛,但这个保障却比较鸡肋,具体原因学姐解释一下:
坑一:理赔难度很大
没错,前文中也有提到过,疾病终末期理赔是有一定要求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这个要求,若是不符合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这比保额的。
所以,疾病终末期这个保障在理论上是个好事儿,但实际运用中却比较鸡肋,因为理赔资料很难收集。这一点我在另一篇文章中也有提到过,大家可以复习一下:
坑二:某些保险业务员盲目吹捧
最近看到有很多保险代理人在给保险小白卖产品时,疯狂吹捧这项保障,他们把这个保障包装得很华丽,却对理赔上的难度闭口不谈,这个才是最大的坑,所以大家还是得学会自己去看合同条款,不然很容易被这些花言巧语糊弄,当然作为保险小白该怎么读懂合同中的关键字眼呢?学姐这里有一份小攻略: